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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竞业限制解除通知瑕疵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国企竞业限制解除通知瑕疵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5年3月,公司单方解除协议但未按约定方式送达书面通知,张某某因误判主动离职后持续求职受阻,遂向合同签订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义务导致损失,企业抗辩称已口头告知且协议约定解除条件已成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解除通知送达凭证,公司仅出示内部邮件记录。员工提交了求职被拒证明及工资流水,证明因竞业限制约定导致收入减少。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未完成合法解除程序,采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要求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约赔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40条及第50条关于竞业限制约定、解除程序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必须严格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员工应保留解除通知凭证及求职证明。未及时解除导致的损失需证明因果关系,建议企业完善协议履行留痕管理,员工注意证据时效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