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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竞业违约被索赔3.5万元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竞业违约被索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9月,张某某在未完成竞业补偿的情况下主动离职,随即入职同城竞争对手公司担任相同岗位。某科技公司发现其泄露客户资源,遂主张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造成客户流失,要求支付违约金;张某某抗辩称协议未明确界定竞业范围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主张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竞业协议、客户流失证据及补偿支付凭证。某科技公司提供签署的竞业协议、邮件往来记录及3名客户书面投诉材料。张某某仅出示离职证明,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范围不明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张某某在竞业期内工作内容的银行流水,确认其参与核心客户维护。

仲裁结果:裁决张某某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公司需补发竞业补偿差额5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补偿金应按月支付,违约金数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竞业协议约定清晰且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应审慎评估协议条款。仲裁委酌情认定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协议履行情况及补偿支付完整性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