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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员工泄密引发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

案件标题:民企员工泄密引发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主要负责公司核心产品的开发与维护。2024年6月离职后,其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企业,期间被公司发现曾将客户名单及技术参数通过个人邮箱发送至新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张某某在任职期间接触大量商业机密,离职后入职竞争对手并泄露客户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张某某则辩称公司未明确界定保密范围,且其发送的资料为公开技术文档,不存在主观恶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邮件服务器监控记录、客户证词及技术资料比对报告,证明张某某在职期间负责的项目资料与新公司产品存在高度相似性。张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料来源合法,也未到庭说明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在竞业限制期内从事与原岗位相关的工作,且其发送的客户信息属于未公开的商业秘密,支持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但认为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较高,酌情调整为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关于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约定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