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遭违法辞退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辞退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提供岗位说明书,也未明确考核标准。2024年4月,公司以'考核未达标'为由书面辞退张某某,但未出示任何考核依据。张某某在试用期期间正常出勤,工作内容符合岗位要求,但因公司未支付4月工资且未提前30日通知,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和证据。双方对试用期解除程序及补偿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核记录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证据,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模糊的绩效评估表。员工出示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工作成果文件。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未建立试用期考核制度,且辞退决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付张某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合法理由并履行通知义务,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双倍支付。
分析启示:试用期并非免责期,企业需建立明确考核制度并保留证据;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明履职情况;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将面临高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