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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满员工追讨补偿金遭拒

案件标题:竞业限制期满员工追讨补偿金遭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后补偿金退还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任职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至2025年6月,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期间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违约,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协议未到期且员工未履行竞业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尚未履行完毕需退还补偿金,公司抗辩称协议有效期内员工已离职且未提供竞业限制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协议文本、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支付补偿金但主张协议未解除,双方就协议履行期间及违约责任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与实际工作时间不符,裁决公司应退还张某某超出法定标准的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及补偿标准,员工应留存协议及履行证据。用人单位解除协议需书面通知并证明合理性,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单方面克扣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