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参保工伤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未参保工伤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省会城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公司阻挠,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约2万元,误工损失1.5万元,公司未予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应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购买商业保险并认为伤情系操作失误所致,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参保证明,其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商业保险单据。张某某提交医疗记录、工资单及同事证言,证明伤情与工作关联性。公司否认工伤认定结论,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张某某伤情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但驳回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62条: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工伤保险的强制参保义务,员工应及时申报工伤并保留医疗费用凭证。未参保情形下,企业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部分项目如护理费需视实际情况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