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辞退员工追讨社保补缴遭拒
案件标题:无故被辞退员工追讨社保补缴遭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违法辞退及社保补缴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3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离职后发现社保断缴情况,于2024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保;公司辩称张某某主动离职且社保问题已过维权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数据及社保缴纳证明缺失的截图。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合同合法依据,但提出社保补缴时效抗辩。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社保缴纳记录,确认公司存在漏缴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社保费用,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员工发现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本案中因公司未能证明员工主动离职,支持补缴诉求,但经济赔偿因缺乏直接证据未获支持,提醒劳动者注意举证时效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