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竞业限制补偿拖延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竞业限制补偿拖延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3年内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离职次月即收到首笔补偿,但此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续款项。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未收到补偿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应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构成违约;公司辩称已履行协议且张某某在离职后从事竞业行为,认为其违反约定导致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显示公司仅支付两个月补偿。公司承认协议签署但主张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后经核查银行记录未发现相关转账。仲裁委依据协议条款认定公司违约,要求其限期支付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及逾期利息共计约5.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第35条: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适用。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员工应留存完整支付凭证。国企更应注意协议执行合规性,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维权时注意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并固定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