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因录用标准争议败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辞退员工因录用标准争议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专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未达到录用标准'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书面通知及具体考核依据。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就业歧视,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公司称已通过口头告知录用标准,但无法提供书面文件及考核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明确录用标准且存在主观辞退行为;公司则认为试用期考核已通过书面形式完成,且张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需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录用标准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模糊的绩效反馈。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及微信沟通截图,显示公司HR曾提及'录用标准包含英语能力及客户谈判技巧'但未提供具体测评方式。仲裁委认定公司举证不足,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3.5万元,但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明确书面录用标准及考核流程,员工需主动留存入职资料及沟通记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