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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协商解除竞业限制未果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协商解除竞业限制未果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根据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离职后公司多次要求其履行竞业义务,张某某主张已协商解除协议但未获确认,双方就竞业限制解除条件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已通过微信与公司HR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公司认为双方从未正式签署解除文件,且其离职后继续任职竞争对手公司违反约定。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要求确认协议解除并退还已支付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竞业补偿支付凭证。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竞业补偿仅支付2个月,且未附书面解除协议。张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离职后工作证明,但未能完整呈现协商过程。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解除的书面形式要件及补偿支付义务的履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未依法解除,判令公司继续支付剩余补偿金并赔偿张某某维权损失费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竞业限制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需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竞业限制解除未落实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解除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且补偿金支付与解除效力直接关联。协商解除时应同步签订补充协议并留存证据,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电子证据公证流程,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协商记录与补偿支付凭证。若协商失败,应优先通过仲裁途径确认协议效力,避免单方解除引发违约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