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辞退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被辞退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公司仅以'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为由在试用期第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证据。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结薪资,公司则称其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依法解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且无证据支持辞退决定;公司坚持认为员工存在业绩不达标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提供书面考核记录及绩效评估数据,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口头反馈记录。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存档及薪资发放凭证,证明其工作内容符合岗位要求且公司未完成合法解除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完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解除合同,且需提前30日通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并留存证据,员工应关注解除通知形式及内容合法性。本案中公司因证据不足被判违法解除,提示试用期辞退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