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离职后索赔竞业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离职后索赔竞业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需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主动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补偿。离职后张某某在同行业另一企业任职,公司以未实际履行竞业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金导致其无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则认为协议未明确补偿计算方式且张某某离职后立即就业构成违约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原件及工资支付记录,证明补偿金支付约定;公司质证认为协议条款模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公司确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结合张某某离职后三个月内即入职竞争对手的证据,认定双方协议有效且公司存在违约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约1.4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应明确约定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竞业协议条款,明确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普通员工需留存协议及薪酬记录证据。若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员工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要求补足补偿金,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