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单方解除竞业协议员工追回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单方解除竞业协议员工追回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退还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3年,离职后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持续支付竞业补偿至2024年某月。此后公司以张某某未履行限制义务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但未退还已支付的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退还补偿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协议违法,要求退还全部补偿金;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解除协议合法有效,补偿金属于自愿支付无需退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工作交接证明,证明公司未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截图,但无法证明已有效送达张某某。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协议解除的合法性及补偿支付的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需提前通知并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应退还已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解除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无合法理由解除协议,应承担补偿退还责任。员工应妥善保存协议及支付凭证,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