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被单方解除竞业限制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被单方解除竞业限制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前,公司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每月支付1000元补偿。张某某离职时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也未签署解除协议。2024年8月,张某某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入职同城另一家科技企业,公司随后以违约起诉。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赔偿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未支付竞业补偿;公司则主张协议已解除,张某某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对竞业限制解除程序及补偿支付情况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竞业协议、离职交接记录及新入职证明;公司出示内部审批文件但未能提供书面解除通知。针对协议有效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公司是否履行法定解除程序,最终认定公司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缺乏合法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竞业限制违约金约2.8万元,但驳回其继续履行协议的请求。公司未按时支付补偿,被认定存在程序性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提前通知;第48条:违法解除协议需支付违约金。
分析启示:竞业限制协议解除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未通知解除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员工留存协议及补偿支付证据,企业应规范解除流程。协议履行期间如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