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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离职后追讨3个月工资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离职后追讨3个月工资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因工资支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1月至3月期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支付工资。2024年4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要求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资应按时发放,公司抗辩称因疫情导致资金链断裂未能支付。双方对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存在分歧,公司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书面说明。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模糊的财务报表,未能证明工资拖欠的合理性。仲裁庭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支持支付2024年1月至3月工资共计约10.5万元,但未支持张某某要求的双倍赔偿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逾期未支付的需加付赔偿金。但张某某未能举证公司存在恶意拖欠情形,故未支持双倍赔偿。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企业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若遇经营困难,应优先与员工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违法。仲裁时效为1年,及时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