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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停工不发工资外籍员工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疫情停工不发工资外籍员工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外籍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的工资拖欠产生纠纷,案件涉及不可抗力认定及停工证明效力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旅游项目策划,约定月薪约3.5万元。2024年4月起公司所在城市因疫情实施封控,期间张某某居家办公完成部分工作。公司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自5月起暂停发放工资,仅在9月支付40%薪资。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仍正常履职,公司应全额支付工资,而公司称因业务停滞导致经营困难,要求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减免部分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不构成免责事由,公司未提供有效停工证明且未协商工资支付方案;公司认为疫情导致业务全面中断,符合不可抗力条款,应免除部分工资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居家办公记录、工作成果文件及疫情管控通知;公司出示政府防疫政策文件及财务报表。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疫情对经营的具体影响,但未发现其提供员工考勤记录或与员工协商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就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疫情停工证明义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导致其完全丧失支付能力,裁决公司补发欠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及《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及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完整停工证明及经营影响证据,疫情期间员工应保留远程办公记录。企业需注意疫情相关减免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停发工资可能面临补偿责任。跨国企业处理外籍员工薪资问题时需特别关注劳动法律法规差异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