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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疫情期间拒付实习生工资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疫情期间拒付实习生工资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实习生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作为应届毕业生入职某省会城市国企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约定月薪4000元。因疫情导致公司项目停滞,自2024年4月起未发放工资,期间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张某某居家办公。张某某多次通过邮件和微信催要工资未果,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拖欠2024年4月至6月共计3个月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公司则称因政府防疫政策导致项目中止,且已向全体员工发放通知要求配合降薪。公司辩称实习生无正式劳动关系,不适用全额工资支付规定,但未能提供与张某某的书面协议佐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公司提交了政府防疫通知、财务报表及全体员工会议纪要,但未提供张某某个人工资支付凭证。张某某出示了入职登记表、微信工作群截图、银行流水及邮件记录,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和工资拖欠事实。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政策的合理性及实习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证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情形,且未与张某某协商一致降低薪酬,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约3.5万元,但驳回其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经营困难,不得单方克扣工资。实习生应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并留存工作证据,遇欠薪问题及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仲裁维权。企业需注意疫情相关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及员工协商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