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某科技公司拖欠实习生工资被仲裁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某科技公司拖欠实习生工资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案人员为实习生,公司为民营企业,案由涉及疫情期间工资拖欠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约定实习期3个月,每月工资约3.5万元。因疫情导致公司业务停滞,公司自2024年6月起未支付工资,期间通过微信群催讨未果。张某某于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资并赔偿损失;公司则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主张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交的实习协议、工资转账记录、微信群聊天截图及考勤数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疫情导致无法支付工资,且未按规定为实习生缴纳社保。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8月工资共计约10.5万元,并承担30%的违约金3.1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需支付赔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要求。
分析启示:实习生应明确劳动关系性质,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工资支付凭证。企业需注意疫情期间仍需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协商调整薪资方案优于单方面停薪。维权时需收集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