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民企拒付派遣工工资引纠纷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民企拒付派遣工工资引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自2024年3月起拖欠工资,最终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客服岗位,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2024年3月起公司以疫情导致业务量下降为由暂停发放工资,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居家办公但未支付相应报酬。2024年6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公司应保障基本工资发放,且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公司辩称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属不可抗力,已与派遣公司协商调整工资结构,且张某某未完成防疫期间线上工作考核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方调解时,公司出示了疫情管控期间的门店关闭证明及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但未能提供工资调整的员工协商记录。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考勤系统截图,证明其正常履职且公司存在刻意规避支付义务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疫情期间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15日内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的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保障中小企业条例》第二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业务调整为由拒付工资,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条件而非单方面克扣报酬。建议派遣工留存考勤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遇到欠薪应主动通过仲裁渠道维权,注意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企业需注意疫情相关减负政策的合规适用,避免因单方变更约定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