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致国企拖欠工资派遣工获赔
案件标题:疫情致国企拖欠工资派遣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疫情引发欠薪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2月,张某某被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用工单位自2024年4月起单方暂停发放工资,且未依法与派遣单位协商工资支付方案。张某某持续履行岗位职责直至2024年7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催讨未果,后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工作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用工单位应保障工资支付,要求双倍赔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已与派遣单位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但无法提供有效书面证据,仅出示了内部会议纪要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疫情期间工作内容的视频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供疫情管控文件,但未能证明已履行与派遣单位的协商义务。仲裁委要求企业补充用工关系证明材料,最终认定企业存在未依法履行工资支付责任的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驳回双倍工资差额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
分析启示:疫情不构成免责事由,用工单位应保障派遣工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及用工证明,企业需完善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