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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员工凭停工证明追讨欠薪获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员工凭停工证明追讨欠薪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劳动争议,案由涉及停工证明与补偿金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业务停滞,通知全体员工停工。张某某作为普通员工持续提供停工证明,但公司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拖欠其工资达6个月。张某某在2024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且未提供合法补偿依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工资及法定补偿金;公司辩称疫情期间业务受损属不可抗力,且已与员工协商延期发放工资,认为无需支付补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疫情停工期间的经营证明及考勤记录,但公司仅提供部分财务报表。张某某出示了医院出具的停工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拖欠事实。公司未能证明已与员工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仲裁委采信停工证明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工资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支付的,需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分析启示:疫情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经营证明文件,劳动者需及时保留停工证明等证据。企业如确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延期支付工资,单方擅自拖欠可能面临赔偿风险。建议劳动者遇工资拖欠时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主张权益并留存证据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