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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高管疫情欠薪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高管疫情欠薪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公司疫情期拖欠工资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业务停滞,以经营困难为由暂停发放张某某工资。公司未与高管协商一致,也未出具书面延期协议。直至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累计欠薪达约3.5万元,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高管应承担经营风险,但未提供完整财务凭证及工资调整依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资应按时发放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疫情导致无法经营,高管待遇应特殊处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经营困难证明及工资支付计划,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公司内部会议纪要。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疫情期间现金流紧张,但未说明与高管薪资直接关联。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是否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及是否存在恶意欠薪情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7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39条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但经济补偿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分析启示:疫情期用人单位应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高管薪资调整需通过协商程序。建议企业保留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工资支付凭证,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