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疫情期间工资被拖欠仲裁获赔
案件标题:高管疫情期间工资被拖欠仲裁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引发工资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疫情冲击为由,未按约定支付张某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工资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而公司称疫情期间采取弹性用工制度,高管薪资调整属内部协商范畴
争议焦点:张某某要求支付全部欠薪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疫情属不可抗力且已通过绩效奖金形式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财务报表及工资支付方案,发现公司其他部门工资正常发放。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支付周期和金额。公司虽提供会议纪要显示曾讨论薪资调整,但未形成书面协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1.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劳动合同法》第30条及第85条
分析启示:高管应注重书面证据留存,疫情特殊期更需遵守工资支付义务。企业以疫情为由调整薪资需有合法依据且履行告知程序,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