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补贴未发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疫情补贴未发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疫情补贴发放问题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曾通过内部通知承诺疫情期间将按月发放500元补贴,但自2024年4月起未再支付。张某某多次催讨无果,保留了相关聊天记录和通知文件。2024年10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未履行补贴发放承诺应支付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补贴属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公司应足额支付;公司辩称补贴为临时福利措施,且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执行,未签订书面补贴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下发的补贴通知截图及微信沟通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财务报表主张资金困难,但无法证明已与员工协商取消补贴。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补贴政策制定依据,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补贴发放主张未被采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疫情期间未发放补贴的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和第85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关于工资构成的规定,疫情补贴属于约定报酬组成部分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应明确补贴政策并书面确认,员工需保留相关证据。若企业单方面取消补贴且无合法依据,需承担补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完善制度文件,避免口头承诺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