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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企业欠薪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疫情导致企业欠薪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欠薪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基层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疫情反复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停发工资,累计拖欠约3.5万元。2024年5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且未协商延期方案,要求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企业抗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主张无需支付补偿金但承认存在欠薪事实。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企业仍应正常支付工资,且未提前协商延期方案构成违法;企业认为疫情造成经营困境属于不可抗力,主张可延期支付但无需补偿金。双方就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及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及疫情期间公司公告截图等证据。企业出示了政府防疫通知、企业经营困难证明及与部分员工的协商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了企业是否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及不可抗力的证明力度,要求双方补充疫情对具体岗位的影响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虽受疫情影响,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与员工达成延期支付共识,且停工期间仍可通过协商调整薪资结构。裁决企业支付拖欠工资及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义务)、第46条(经济补偿金情形)、《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在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下及时与员工协商调整方案,而非单方面停发工资。员工应保留工资单、工时记录等证据,对拖欠工资可主张经济补偿,但需证明企业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权益。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