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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竞业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竞业补偿未付起诉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需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仅支付了3个月补偿费用,其余费用以'已发放年终奖'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随后应聘竞争对手公司并工作3个月,被原公司发现后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构成违约,要求支付剩余费用及赔偿;公司则辩称协议约定不明且员工已获得其他形式补偿,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竞业限制协议、工资流水及竞品公司入职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协议文本,未出示已支付补偿的银行凭证。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协议中'每月支付不低于工资30%'的约定,认定公司未履行持续支付义务,且员工在竞业期内存在合理就业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张某某剩余竞业补偿费用约2.8万元,并确认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的就业行为不违反约定。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补偿支付义务,协议约定需明确支付标准与期限。劳动者需注意保存补偿支付凭证,若未获支付可主张违约责任。仲裁机构重点审查补偿支付的连续性与协议有效性,未支付补偿将直接导致竞业限制条款失效风险。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