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延迟复工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公司延迟复工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疫情导致公司复工延迟引发欠薪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2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封控通知员工延迟复工至3月1日。张某某按要求居家待岗期间,公司未支付工资。3月15日复工后,公司仅支付2月工资,未补发3月工资。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主张公司应支付疫情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公司抗辩称属不可抗力且已支付部分工资,双方对复工时间认定及补偿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员工提交了复工通知、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公司提供政府延期通知但未说明工资支付方案。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期复工未与员工协商,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补偿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工资约3.5万元及1个月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分析启示:疫情特殊时期企业需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合理调整用工方案应与劳动者协商。员工应留存企业通知、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主张补偿需符合法定情形及时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