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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复工延迟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疫情复工延迟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复工时间引发欠薪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2月因疫情防控要求,公司安排全员居家办公,但未按约定支付2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同年5月公司通知复工,张某某认为疫情期间应按正常工资支付,而公司主张因无法正常经营属于不可抗力,仅发放生活补贴。张某某在未签订离职协议情况下于6月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公司则认为复工延迟系疫情防控措施所致,且已发放生活补贴即为补偿。双方对复工时间调整的合法性及工资支付标准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疫情通知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事实,公司出示复工通知及会议纪要说明决策过程。仲裁委认定企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疫情直接导致无法支付工资,且未与员工协商调整薪资标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2月至4月工资约3.5万元及30%经济补偿金,合计4.5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5条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原因无故拖欠工资,且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合理调整用工方案应与劳动者协商。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及企业决策文件,主张补偿时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与法律规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