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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协商欠薪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疫情协商欠薪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疫情欠薪引发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涉及协商补偿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新冠疫情反复导致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停滞,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张某某约3.5万元工资。张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公司提出支付部分补偿金的方案,双方于2024年5月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分两月支付。但公司仅支付首期1.5万元后未履行第二期义务,张某某于2024年7月向本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支付剩余2万元补偿金;公司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协议是在压力下签署且未明确履行期限,应属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出示了协议原件、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明欠薪事实,公司仅提交了疫情管控政策文件。庭审中公司承认协议签署真实性,但主张应延期支付。仲裁委认为疫情不构成协议无效理由,且协议约定了具体履行方式,依法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补偿协议》支付剩余2万元补偿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应优先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协商补偿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金额与支付期限。员工应注意保留协商记录及证据,防范企业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