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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延迟复工企业拒付工资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疫情延迟复工企业拒付工资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复工时间引发工资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采取线上办公模式,但未明确告知员工复工时间。张某某于2024年4月1日按原计划到岗工作,公司仅支付3月工资,对4月工资以'未正式复工'为由拒付。双方就复工时间认定及工资支付标准产生分歧,张某某于2024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公司需支付全额工资;公司则称未正式复工期间仅支付基本生活费,且员工未提供有效考勤记录证明工作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公司承认存在延迟复工事实但强调疫情期间用工灵活性。员工提交了工资单、钉钉工作记录截图及政府延期复工通知,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员工已通过实际工作行为完成劳动义务,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工资约3.5万元及20%经济补偿金,合计4.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及时与员工沟通复工安排并留存证据,员工应通过打卡、工作记录等保全劳动事实。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实际履行行为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经济补偿金需结合具体违约情形主张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