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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赔偿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辞退员工赔偿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辞退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考核未通过’为由书面辞退张某某,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及结果证明。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公司称其依据内部考核制度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出示完整考核流程文件。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义务,且无合法依据;企业辩称已按考核制度解除合同,但考核标准不透明,未提供考核过程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补充考核制度文件及张某某考核记录,企业仅提交一张模糊的考核表。员工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辞退通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程序瑕疵。企业承认未书面说明辞退理由,但强调张某某存在工作失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履行试用期解除程序告知义务,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但对员工主张的额外福利补偿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48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企业需完善考核制度并留存完整证据。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保留工作表现及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国企用工管理更应注重程序合法性,避免因流程瑕疵导致赔偿风险。

分类:违法辞退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