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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竞业公司被索保密费

案件标题:员工入职竞业公司被索保密费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接触到核心研发数据。2024年11月离职后,张某某入职同城竞争对手公司担任技术主管。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约3.5万元保密费。张某某辩称协议未明确保密费标准且未收到补偿。

争议焦点: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张某某在离职后半年内入职竞争对手,违反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保密费。张某某则认为协议未约定保密费金额,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签署的竞业协议、客户证人证言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张某某接触企业机密且公司按月支付保密补贴。张某某提交了工作交接清单,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庭审中双方就保密费计算基数及违约金比例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但因协议未明确保密费具体金额,裁决其支付6个月保密补贴共计约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完善竞业协议条款,明确保密费标准与支付方式;员工应审慎对待竞业限制约定,及时主张权利。证人证言需与客观证据结合,单方证言不足以证明违约事实。保密费应按实际工作时间及协议约定比例支付,未明确条款可能导致金额调整。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