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补贴未发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疫情补贴未发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补贴发放产生纠纷,员工主张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公司因疫情采取远程办公模式。2024年5月,公司单方面宣布疫情期间不发放特殊补贴,但未与张某某协商。2024年9月,公司连续拖欠工资达3个月,张某某于10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支付疫情期间应得补贴及拖欠工资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应按公司制度发放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公司抗辩称疫情属不可抗力且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补贴条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发放记录及疫情政策应对方案,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文件。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及补贴'的条款,以及微信群内管理层确认补贴标准的聊天记录,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或与员工达成变更协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疫情期间补贴,裁决支付张某某交通补贴及伙食补助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的需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疫情期间薪酬制度书面约定,员工需留存劳动合同及补贴承诺证据。主张补偿金时应注意时效,确保证据链完整。本案中公司单方面调整政策未协商,且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