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疫情期某科技员工被欠薪要求补偿金遭拒

疫情期某科技员工被欠薪要求补偿金遭拒

案件标题:疫情期某科技员工被欠薪要求补偿金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工资拖欠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疫情爆发后公司暂停线下办公,但未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期间张某某持续通过远程方式完成工作,公司仅支付了2024年1月工资,2-4月工资及2024年5月基本工资被拖欠合计约3.5万元。公司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期间员工未正常出勤故无需支付工资,但未提供完整的停工停产证明材料。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仍正常工作应支付全额工资,公司则认为其未按正常流程申请复工且属于协商一致停工,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部分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补充疫情期间用工管理文件,但仅提供部分财务报表。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及远程办公打卡记录,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反证。庭审中双方就工资标准计算方式产生激烈争论,公司援引《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主张特殊时期工资调整政策,但未明确具体执行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2-4月工资及50%经济补偿金共计约3.5万元,对其主张的全额工资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在疫情等特殊时期仍需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需完善停工证明材料。员工应注意留存工作证据,如远程办公记录、沟通截图等。经济补偿金主张需结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公司过错程度,疫情期工资标准应结合地方政策综合认定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