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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致某科技公司欠薪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致某科技公司欠薪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工资拖欠产生纠纷,核心争议为补偿金及工资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月薪约3.5万元。2023年3月起因疫情导致公司订单大幅减少,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口头通知降低工资标准并拖欠部分薪酬。张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于2024年4月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及两个月经济补偿金,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公司未协商变更合同。公司则辩称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认为员工未提前通知公司经营状况变化。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微信催讨聊天记录及公司通知文件作为证据。公司认可工资拖欠事实,但提交了疫情期间营业收入证明及员工会议记录,主张已与员工协商调整薪资标准。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资调整的合法性,且未与员工签订变更协议,故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就补偿金部分进行裁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拖欠工资共计约1.2万元,但因公司能证明疫情对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对经济补偿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但可作为协商调整工资的参考依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调整工资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仍需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应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明确工资构成和发放标准。若企业确因疫情导致资金链紧张,可协商延期支付方案,但需避免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