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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尘肺病公司拒赔遭仲裁驳回

案件标题:员工患尘肺病公司拒赔遭仲裁驳回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尘肺病赔偿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6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连续8年未进行职业病体检。2024年5月因持续咳嗽就医,被诊断为尘肺病。张某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以未列入职业病目录为由拒绝。双方就疾病成因产生争议,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长期粉尘作业导致尘肺病属职业病,公司认为其未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申请认定,且患病与工作无关。员工提交了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医疗记录及同事证言,公司反驳称职业病诊断需专业机构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了职业病目录截图主张尘肺病不在名单内。张某某出示了第三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粉尘浓度超标报告,并申请了工伤认定。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证明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其补充举证,最终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约3.5万元,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尘肺病虽未被列入目录,但符合工伤认定范畴

分析启示:职业病维权需及时申请诊断并保存工作环境证据。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员工需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及疾病关联性。仲裁委注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未列目录病种仍可能获赔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