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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致某科技欠薪员工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疫情致某科技欠薪员工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期间工资拖欠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7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公司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自2024年1月起拖欠其工资共计约3.5万元。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群通知延迟发放工资,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疫情管控解除后持续催讨无果,于2024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支付欠薪及双倍工资赔偿;公司抗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主张未签合同系因员工未及时提出签订要求,请求减免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显示工资拖欠事实及公司未履行法定签约义务。公司虽然提供疫情相关证明及部分工资发放凭证,但对未签合同的解释无有效证据支持。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采信疫情不可抗力条款酌情处理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工资约3.5万元,对双倍工资赔偿请求因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予以调整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留存疫情致经营困难的客观证明,但不得以此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可通过微信记录等新型证据固定劳动关系,同时合理主张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形,但需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