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员工获赔近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员工获赔近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违法辞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入职第三个月,公司以'未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辞退,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张某某工作期间考勤记录完整,且有同事证言证明其表现符合录用条件,但因公司未明确告知考核细则,导致纠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告知考核要求,且张某某未达到岗位标准,但未能提供书面考核依据或证据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据及考核标准,公司仅出示了一份未签字的《试用期评估表》。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证人证言证明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及第87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依据且履行通知义务,试用期解除需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试用期解除合同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用人单位须明确录用条件并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收集工作表现证明,如无明确辞退条件,可主张违法解除。仲裁时效为一年,及时维权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