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主动辞职,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同年8月公司以张某某违反竞业协议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协议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未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支付补偿即解除协议违法,公司则主张其已履行协议义务但张某某入职新公司违反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工资记录及新就业证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竞业行为,但指出协议约定补偿标准为月工资30%。张某某出示了离职前12个月工资明细及未领取竞业补偿的银行流水,证明公司存在违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即主张违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3条约定,裁决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约3.5万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1.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需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者履行协议期间有权请求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解除竞业协议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补偿,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薪资记录及协议履行证据,避免因证明不足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