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付竞业补偿员工索赔获法院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9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某离职后需履行6个月竞业义务,公司应按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但公司仅在离职当月支付了1万元,后续5个月均未予支付。张某某于2025年1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需支付剩余补偿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抗辩称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竞业义务,且补偿未到账系因员工未配合提供离职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签有公司盖章的竞业限制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主张已通过邮件通知张某某竞业义务要求,且未收到其履行证明。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证据,但仅出示了内部沟通记录,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应补足剩余3个月补偿费共计约10.5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约定时间支付竞业补偿,避免因支付瑕疵引发纠纷。员工需注意留存补偿支付凭证及履行竞业义务的证据,若企业拒不履行,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仲裁过程中,企业单方证据不足以对抗协议约定,应重视书面证据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