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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欠薪民企败诉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疫情欠薪民企败诉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主张公司因不可抗力拖欠工资应免责,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资未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3月起因疫情管控导致公司业务停滞,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停发工资。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邮件催讨未果,公司仅提供疫情管控通知文件,未提交与员工协商薪酬调整的书面证据。2024年8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违法且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应免除工资支付义务;公司抗辩称因疫情导致业务中断无法正常运营,且张某某在疫情期间存在考勤缺失,未履行岗位职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疫情对经营的具体影响证明及工资支付方案,公司仅提供部分政府公告和财务报表。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疫情期间工作内容的聊天记录。公司对员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现场走访公司营业地,发现其实际经营状况与陈述存在矛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疫情特殊时期的工资支付义务,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错,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工资共计约1.75万元,并承担50%的违约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用人单位仍需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企业应主动与员工协商薪酬方案而非单方停发工资,劳动者需留存完整工作证据。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不可抗力与工资拖欠的直接关联性,导致部分败诉。建议企业建立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劳动者应关注劳动合同约定并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