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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疫情停工欠薪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疫情停工欠薪员工索赔被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张某某作为普通员工持续在公司工作至4月,期间公司以'疫情原因'为由未发放工资。5月复工后,公司仅支付部分工资,剩余约3.5万元未予支付。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应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公司辩称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困难属免责情形。双方对疫情是否直接导致停工、公司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疫情应对方案及财务报表,但仅提供政府管控文件。员工提交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情况。公司虽主张不可抗力,但未能证明已采取替代性支付措施或与员工达成延期协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约3.5万元,驳回赔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析启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企业仍需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在疫情停工时及时与员工协商解决方案,保留经营状况证明。劳动者应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及实际履职证据,不可单方面主张双倍赔偿。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