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起诉外资企业疫情期间欠薪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起诉外资企业疫情期间欠薪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2024年疫情期间公司拖欠工资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为由,口头通知张某某暂停发放工资。期间公司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明文件,也未与员工协商工资支付方案。张某某持续提供劳动至2024年6月,但公司仅支付了2月份的工资,其余3-6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拖欠未发。张某某在疫情缓解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未及时回应,最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裁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仍正常提供劳动,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资;公司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已通过微信通知暂缓发放工资,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及疫情影响证明文件,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经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条、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等证据,证明其持续履行劳动义务。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未建立规范的疫情应对工资支付制度,且未与员工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拖欠工资,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3-6月工资及3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疫情等突发事件擅自停止工资支付,且需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需完善工资支付应急预案,但不得单方解除支付义务。员工应保留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发现欠薪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避免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