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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竞业补偿纠纷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竞业补偿纠纷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竞业限制补偿支付问题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约3.5万元补偿。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但公司仅支付3个月补偿,其余费用以'业务调整'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于2025年1月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剩余补偿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竞业补偿,要求支付剩余费用及违约金;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补偿标准过高要求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证明。某科技有限公司虽提供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出示张某某违反限制的证据。张某某出示银行流水证明补偿支付缺口,并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佐证协议执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竞业补偿及违约金,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竞业义务,酌情降低违约金比例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

分析启示:高管应保留竞业限制履行证据,企业需明确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酌情调整体现对协议公平性的审查,建议通过补充协议细化竞业限制范围及违约责任

分类:竞业限制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