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欠薪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欠薪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因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停滞,自2024年3月起未支付其工资。张某某在仲裁中主张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已与员工协商暂停发放。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正常支付,公司认为业务停滞可暂缓工资发放且已履行协商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疫情停工证明及协商记录,公司仅提交了一份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6月的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及与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情况及工资拖欠事实。公司未就工资发放方案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庭采纳张某某证据并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应保障职工工资支付
分析启示:疫情不构成工资拖欠的合法抗辩理由,员工应保存考勤、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企业需注意疫情期间工资支付政策,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