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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疫情停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疫情停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导致停工期间工资拖欠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合同履行及工资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突然要求全体员工停工,但未支付2024年4月至6月期间工资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提交了公司出具的停工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工作情况。公司辩称疫情期间业务停滞属于不可抗力,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或协商一致停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仍应支付工资,公司则认为业务停滞可免除支付义务。双方对停工期间工资计算标准及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疫情停工期间的经营状况证明,但公司仅出示部分政府文件。张某某提交的停工证明显示公司明确要求停工且未发放工资,仲裁委采纳该证据并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工资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仲裁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停工期间应支付基本工资

分析启示:疫情停工需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并协商工资支付方案,员工应留存停工证明及工资记录。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协商义务,导致部分担责。建议企业建立疫情期间用工管理台账,避免单方决定停工。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