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某科技公司欠薪员工胜诉获赔
案件标题:疫情期某科技公司欠薪员工胜诉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争议涉及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约定月工资8000元。2024年3月起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单方面通过内部通知将张某某工资调整为6000元且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期间多次催讨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公司辩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工资调整已通过邮件告知,但无法提供有效书面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疫情期间单方调薪违法,要求支付3个月欠薪及经济补偿;公司称工资调整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已通过邮件通知,仅因疫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发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及银行流水,证明工资调整未达成合意;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截图,但无法证明已与张某某协商。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资,但主张疫情特殊情形下可暂缓发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调薪行为违法,裁决支付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拖欠的工资约3.5万元,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分析启示:企业因疫情调整工资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留存书面证据,否则属违法变更合同。员工应保留工资记录、考勤数据等证据,主张拖欠工资可要求经济补偿。疫情期间劳动保障政策仍需严格遵守,企业不可单方解除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