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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拒付工资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公司拒付工资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企业拖欠其2024年3月至6月工资约3.5万元,引发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3月疫情再度暴发后,公司业务全面停滞,以经营困难为由暂停发放工资。张某某多次通过邮件和电话催讨,公司仅表示'疫情不可抗力',未支付工资。2024年8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工资违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公司仍应支付基本工资;公司辩称疫情期间业务中断导致资金链断裂,且已采取减员措施,要求按比例发放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疫情管控文件、工资单和催款记录,公司提供业务损失报告和减员通知。经质证,仲裁委认为公司未能证明疫情直接导致工资无法发放,且未提前与员工协商工资调整方案,遂要求补充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基本工资约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支付绩效工资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企业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完整证据链,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和沟通记录。疫情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仍需保障基本工资发放,协商调整方案优于单方面减薪。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