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欠薪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企业欠薪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期间工资拖欠产生争议,涉事公司为民营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3月因疫情封控导致公司停产。公司以疫情为由停发工资达4个月,期间虽发放部分生活补贴,但未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张某某向仲裁委提交了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封控通知及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公司存在故意拖欠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疫情期间公司应足额支付工资,公司辩称因无法正常经营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发放生活补贴替代工资。双方对工资支付义务是否免除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疫情报告及工资支付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仲裁员结合疫情防控政策,认定公司停工停产应依法支付生活费而非免除工资。公司虽主张不可抗力,但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工资合计约3.5万元,并赔偿50%延期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应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员工应留存疫情相关文件作为维权依据。企业单方面变更支付方式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