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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复工延迟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案件标题:疫情期间复工延迟员工追讨工资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疫情欠薪案,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2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疫情封控导致生产停滞,口头承诺3月15日复工。张某某于3月1日返岗但未被安排工作,公司以'疫情原因'为由拖欠工资。4月复工后,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3月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仅认可2月工资但拒绝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3月工资应按原约定支付,公司抗辩称疫情封控导致无法复工属不可抗力,且3月工资未实际发放属正常情况。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复工通知及工资核算依据,公司提交的政府公告显示3月10日才解除封控,但未说明与工资支付的关联性。员工出示了3月1日返岗记录及微信沟通截图,证明已履行劳动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3月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认定疫情期间停工未免除工资支付义务,但因公司已支付2月工资部分抵扣。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

分析启示:疫情期间企业停工需及时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工资支付方案,单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建议用人单位保留疫情对经营的影响证据,同时注意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避免单方面解除或拖延支付引发争议。

分类:欠薪纠纷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